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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诚信考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5-07-10 15:42:00 阅读次数: 作者: 来源:


· 考试作弊是极其严重的错误。被发现有作弊行为的同学将面临被开除的处分。
Cheating in exams will be seen as terrible mistakes. If caught cheating in exams, one can be expelled from school.
· 参加考试必须携带一卡通或者学生证,如没有携带,可能无法参加考试。
Please show your e-card or student certificate book during exams. If no valid certificates were taken during exams, one may be not allowed to attend exams.
· 请不要在考试时随身携带手机、小纸条等一切与考试无关且有可能记录或者传递答案的物品。一经发现,有可能被视为作弊。
During exams, if caught passing on stuff which contains information about exams or using mobile phones will be seen as cheating in the exam.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且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成绩记为“0”分。
1、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者,给予警告处分;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者(放在自己座位内按第二十八条处理),给予警告处分;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和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4、携带手机等通信设备(未使用)参加考试者,给予警告处分;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给予警告处分;
6、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考试不带有效证件,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迟到超过考试入场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打手势、或在试卷做标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0、在考场内外喧哗、吸烟、自行互借文具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1、因违反考试纪律,应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者,直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2、其他考试违纪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且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成绩记为“0”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给予记过处分;
2、在桌面、文具盒、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者,给予记过处分;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4、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5、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6、在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但通讯内容与考试无关者,给予记过处分;
7、传、接物品、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8、利用考卷未交允许离开考场的机会,在场外偷看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给予记过处分;
9、因违反考试纪律,应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者,直接给予记过处分;
10、在考试发卷过程中(答卷前),交换A、B卷者,给予记过处分;
11、交换试卷进行抄袭、核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2、索要、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案、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3、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5、在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答案雷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6、因违反考试纪律,应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者,直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8、三人及以上协同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9、交换试卷、互写姓名、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组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如传、接、听、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等),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4、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又因违反考试纪律,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5、其他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考生守则》
第一条 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即:校园“一卡通”或学生证入场,(凡颁发了准考证的考试,学生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入场)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对号入座并将考试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待监考人员检查,无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 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考核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者不得离开座位,举手示意由监考教师至座位收取并清点试卷,经监考教师同意后可以并立即离开考场。距考试结束10分钟时间内除提前交卷外任何其他理由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第三条 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以及主考教师事先指定允许携带的学习工具和材料。其他工具和材料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包括书籍、刊物、笔记本、各种文字材料、纸张、字典等。严禁携带通讯工具以及电子词典等具有信息传递或存储功能的工具进入考场,已带的应于开考前主动放到讲台上。

第四条 试题如有字迹不清之处,应举手向监考人员小声发问,考生间不准相互询问,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

第五条 考生答题应用蓝、黑钢笔、签字笔或主考人员指定的工具书写,涂答题卡须用2B铅笔。在试卷上或专用的考试答题纸上答题,字迹应工整清楚,答案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第六条 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准私语、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旁窥、夹带、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考生之间不准传接答案或纸条,不准交换试卷等。

第七条 考试中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放置在桌子左右上方或旁边,不得给他人造成作弊的机会。考试期间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私自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

第八条 考生中途不准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场,考生应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由监考(或巡考)人员陪同方可离开考场。离场作弊的,必须从严处理。

第九条 考试规定时间终了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题卡反扣后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人员统一收卷,故意拖延不交者,监考老师应当场宣布试卷作废。

第十条 监考教师同意离场后,考生方可离开座位并立即离开考场。否则,责任自负。考生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不准将试题、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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