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来华留学生收费管理,提升留学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收费相关规定以及来华留学生工作实际,对奖学金超期、延期毕业留学生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延期毕业指:在规定学制期限内未完成学业而申请延长学习期限者。
二、奖学金生奖学金期限到期的(含奖学金被终止的)转为自费生,按自费生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三、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生(博士生)奖学金资助期限三年、学制四年,第四年免交学费(不发学术费和导师津贴、需校内住宿),第四年其他费用、第五年及以后所有费用按自费生标准缴纳。
四、延期毕业的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收费分两种情况:
1、已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不需上课,如选择回国继续写论文且导师同意,不需要学校办理签证和实施管理的,可以免交学费;如选择在学校继续写论文的,缴纳 2000元/学期的学籍管理费;如果已通过预答辩,可以申请免交学费。
2、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如未完成学分少于 10 学分的,按原学费标准的 50%收取学费;未完成学分≥10 学分的,按原学费标准全额收取学费。延期毕业期间,学历留学生学费可以按学期支付。
五、延期毕业自费来华留学生住宿费、保险费和签证费等费用按照学校留学生教育中心、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等部门相关标准执行,没有优惠。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大连海事大学留学生教育中心。
留学生教育中心
2026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