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留学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国留学生是指持有效外籍护照来我校学习的学生。中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外国后作为外国留学生在校进行学位学习者,须持有效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四年(截止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校按学习类别分为学历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和非学历生(本科预科生、汉培生、专业普通进修生、专业高级进修生、学习之旅生),按照经费类别分为公费留学生和自费留学生。




二、 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及注册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资格:
(1) 本科项目:高中毕业,新HSK4级,18岁至35周岁之间
(2) 硕士项目:本科毕业,新HSK5级,40周岁以下
(3) 博士项目:硕士毕业,新HSK5级,50周岁以下
(4)本科预科培训项目:高中毕业,18岁至35周岁之间
(5)汉语培训项目:高中毕业,18岁至60岁之间
(6)普通专业进修项目:本科在读,新HSK4级,18岁至35周岁之间
(7)高级专业进修项目:本科或硕士毕业,新HSK5级,40/50周岁以下
(8)学习之旅项目:国外高校在读本科生,18岁至35周岁之间


第五条 新生报到、注册、缴费
新生须于指定时间之内(报到日期见录取通知书)到大连海事大学留学生教育中心报到注册。不能按时报到和注册者,需向留学生教育中心招生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迟到原因和延期报到的日期。在征得留学生教育中心的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无故不按时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1)交验《大连海事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JW202表或JW201表(原件)、2寸正面免冠照片8张、《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并附《血液检查报告单》(原件)以及有效护照;
(2)签署《大连海事大学外国留学生在华学习保证书》;
(3)根据学习经费类别交纳报名费、学费、住宿费、保险费、教材费等(全部费用交清后方可进行选课、参加课程);学历生必须至少付清一学年的学费,非学历生根据学习期限交纳学费。留学生在开学两星期内提出退学,可退还本学期75%学费;三星期内提出退学,可退还本学期50%学费;超过三星期的本学期学费一律不转、不退(报名注册费一律不退);若留学生在签证办理后提出退学,退费前必须首先更改签证;
(4)抵达大连后24小时之内,前往辖区内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手续;
(5)全部费用缴清后, 申请办理学生证、一卡通、短期或长期学习签证;


第六条  老生须于指定报到日期之内到大连海事大学留学生教育中心办理注册手续,交纳学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并申请办理签证(全部费用交清后方可进行选课、参加课程)。不能按时报到和注册者,需向留学生教育中心学生事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迟到原因和延期报到的日期。在争得留学生教育中心的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无故不按时注册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 行为规范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须遵守中国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尊重教师和工作人员;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同学间互相尊重,团结友好,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后,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九条 我校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第十条 外国留学生经我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我国及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十一条 我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学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宗教聚会、政治集会等活动。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集体前往校外参加非学校组织的活动,必须事先报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根据大连市相关规定,大连市区不允许无证驾驶摩托车,不允许购买、燃放孔明灯。

第十五条 教学楼等室内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出入公共场所应注意着装得体。



证件办理

第十六条 新生完成入学注册手续并交清相关费用后,留学生教育中心将组织留学生统一办理学生证及一卡通(非学历生无一卡通)。



上课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必须按学校的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并修满相应的学分。进修生及汉语培训生必须遵守相应的课程安排。



选课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必须在每学期期末或新学期开学初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选课,逾期将无法选课。

第十九条 研究生的选、退课时间在开课后2周内。原则上导师选定的必修课不可以退课、如确需更改,必须征得导师同意。在培养过程中,某些课程因故未开,导致课程学分不够,则可以在开课后2周内选修其他课程。



借书

第二十条 学历生可以按照我校学生借阅图书规定办理借书证,并遵守图书馆有关图书管理的相关规定借阅图书。毕业离校时,要将所借图书还清后,方可离校。



学习纪律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参加考试,不得无故旷课、迟到和早退。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派遣国的节假日及传统节日,学校原则上不放假,如确需去驻华使(领)馆参加活动,需凭使(领)馆函件到留学生教育中心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教育中心将在学期结束后,把成绩单、出勤率、学习态度等寄往各国驻华使(领)馆。



休学、退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一学期内需停学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含一学期内累计);
(2)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或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复后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
(2)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3)逾期两周未注册,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或其它活动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4)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5)本人申请自动退学者;
(6)不遵守中国法律和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7)本科生无论何种原因在学校学习累计超过六年者;
(8)博士研究生经重修后,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硕士研究生经重修后,累计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9)硕士、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未通过,不宜继续培养者;
(10)研究生超过学制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而未办理延期手续,或未获准延期,或虽获准延期但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者。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要求休学、退学、转学、延长学习期限、改变专业、改变留学类别: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应通过其驻华使(领)馆向我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在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通知我校后,上述要求方可决定。自费留学生,上述事项应由学生本人向留学生教育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生效。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 自2013年起,大连海事大学特设立了《大连海事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用于资助优秀自费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大连海事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分为:新生奖学金、汉培生奖学金、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生奖学金、突出表现奖学金和进步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校纪、破坏公共财产、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赌博、盗窃及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一定金额罚款。


第二十九条 奖惩决定除向当事者宣布外,留学生教育中心还将书面通知其派遣国驻华使(领)馆。


第三十条 因触犯中国法律,构成犯罪者,将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学位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总学分,通过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二条 进修生及汉语培训生坚持听课,达到学时要求(高级进修生完成研究计划),成绩合格者,授予结业证书。未达到上述条件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的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由留学生教育中心负责审核、制作和发放。



离校

第三十四条 毕业和结业的外国留学生应按照留学生教育中心规定时间完成图像采集、数据上报等程序,并凭学生证到留学生教育中心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持《离校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归还借用的物品、图书、结清账目等并盖章,在学期结束前将盖好章的《离校通知单》交留学生教育中心,经审核无误,方可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结业证书,在学期结束两周后取成绩单。

第三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的留学生,同样须在离校前完成上述手续。

备注:本科留学生、汉培生及预科班留学生具体的学习管理规定详见第 29页至第 58 页内容。



五、 生活管理

住宿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统一的留学生宿舍。入住的外国留学生要严格按照《大连海事大学公寓管理规定》的要求规范自身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在留学生公寓居住的可以申请校外住宿,但必须严格遵守《大连海事大学外国留学生校外住宿规定》相关要求。

保险

第三十八条 在华留学超过6个月(含)以上的留学生必须按照规定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公费生医疗保险费由对其提供奖学金的部门承担,自费生医疗保险费须由个人自行承担。中国政府公费生按照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外国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理赔程序进行理赔。外国政府公费生、辽宁省政府公费生及自费留学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社会基本保险的理赔标准进行赔付。



六、签证管理

入境

第三十九条 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应申请办理X1签证入境,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可申请L或X2签证入境。持X1签证入境的新生须于入境后30天内到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签证申请材料及费用的学生,其签证延长由留学生教育中心学生服务保障办公室(405室)统一安排办理。错过签证集中办理期的留学生须自行前往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签证。


第四十条 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我校开具的《外国留学生在校证明》,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或“S2”字签证来华陪读。家属入境后,可持学校公函到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留学生教育中心不负责为外国留学生家属发放邀请函或办理在华签证。


居留

第四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抵达大连后,须在24小时之内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手续》(校内住宿的外国留学生须首先到服务保障办公室(405室)填写住宿登记表格)。如果学生的签证、护照或居住地址发生变更,则需要在变更后24小时之内重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违反以上规定者,地方派出所会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对其处以每日500元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学习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在抵达大连后,须向留学生教育中心服务保障办公室(405室)提交《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原件)以便办理在华学习签证。无相关表格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辽宁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需在其来华签证中所规定的入境后可停留时间内完成在华签证办理手续(通常为30天内)。由其它省市院校转入我校学习并已经持有《外国人居留许可》的留学生,须在抵达我校后十天之内到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许可签发地变更手续。违反此规定者,大连市出入境管理处将对其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留学生在我校学习期内,如护照变更,需在收到新护照的10日之内持学校公函到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将原有签证转移到新护照上。违者,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将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在每个学期初和学期末,留学生教育中心服务保障办公室(405室)都会统一为留学生办理在华签证延期手续。留学生须在中心规定的日期内持相关文件到中心申请办理签证延期(具体时间规定届时请注意学院通知)。自费学生须在学费、住宿费及保险费全部交纳完毕后方可申请办理签证延期。错过签证集中办理期的留学生须自行前往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签证。

第四十六条 留学生应随时注意所持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日期。留学生应在签证或居留许可到期前(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到留学生教育中心服务保障办公室(405室)开具延期介绍信,然后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者,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将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对其处以每日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根据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规定,留学生课堂出勤率为其办理在华签证延期的必要条件之一。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将不定期到校检查留学生的出勤率。对因不上课而被给予记过处分的学生,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将不予为其办理签证延期手续。

离境
第四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退学、休学或提前完成学业的外国留学生须到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签证缩短手续(通常情况下为居留许可转为停留签证),否则,学校将不予为其发放任何证书及相关证明,并通报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将发正式文件通知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七、 其他管理

第四十九条 留学生可以利用节假日自行到中国境内开放地区旅行,但应及时向留学生教育中心服务保障办公室(405室)报告。对非开放地区,必须办理旅行证。擅自进入非开放地区属非法行为。

第五十条 留学生因个人或其他原因需要离开学校,须从留学生教育中心学生事务办公室领取请假条,填写完毕并经负责老师签字,交回请假条后方可离开。

本规定自2010年8月开始实行,大连海事大学留学生教育中心享有最终解释权。